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
(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通过)
二十五、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:“肩负资产评估、验资、验证、会计、审计、执法服务、保荐、清静评价、情形影响评价、情形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职员居心提供虚伪证实文件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分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分金:(一)提供与证券刊行相关的虚伪的资产评估、会计、审计、执法服务、保荐等证实文件,情节特殊严重的;(二)提供与重大资产生意相关的虚伪的资产评估、会计、审计等证实文件,情节特殊严重的;(三)在涉及公共清静的重大工程、项目中提供虚伪的清静评价、情形影响评价等证实文件,致使公共工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殊重大损失的。有前款行为,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法收受他人财物组成犯法的,遵照处分较重的划定治罪处分。“第一款划定的职员,严重不认真任,出具的证实文件有重大失实,造成严重效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分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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