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《危险废物判别标准 通则》(GB 5085.7-2019)中“4 判别程序”:“危险废物的判别应凭证以下程序举行: 4.1 依据执法划定和GB 34330,判断待鉴别的物品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,不属于固体废物的,则不属于危险废物。4.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,则首先依据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判别。凡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的固体废物,属于危险废物,不需要举行危险特征判别。4.3 未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,但不扫除具有侵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的固体废物,依据GB 5085.1、GB 5085.2、GB 5085.3、GB 5085.4、GB 5085.5和GB 5085.6,以及HJ 298举行判别。凡具有侵蚀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征的固体废物,属于危险废物。4.4 对未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且凭证危险废物判别标准无法判别,但可能对人体康健或生态情形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,由国务院生态情形主管部分组织专家认定。”
文章转载于环保人、安徽省生态情形厅